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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现将《浙江省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在役公路设施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涉路施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全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项目的许可办理,指导监督全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承担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涉路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项目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其他公路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统筹人力物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涉路施工许可、监管及验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完善工作流程,确保管理闭环。 (一)涉路工程分类。按照对公路设施的质量、安全影响程度,涉路工程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包括: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项目; 2.在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下穿越的项目; 3.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高压燃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液)体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公路的项目; 4.扩孔直径100厘米(含)以上管道项目; 5.35千伏(含)以上电力线路跨越国省道项目; 6.在二级及以上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项目; 7.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项目; 8.其他对公路质量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除重大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二)安全评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应资料完整、内容详实、结论明确,如实反映涉路施工的实际情况。重大项目安评报告应按照《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以下简称《编制要点》,详见附件1)编制,并组织技术审查,形成专家组意见;安评报告应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牵头核实确认。一般项目的安评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编制要点》采用表格化的方式编制(详见附件2)。编制安评报告的单位对报告内容负责。 (三)意见征求。涉路施工应当按规定征求相关企业、单位意见。对于需要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书面反馈。属于重大项目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属于一般项目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涉路施工有疑义的,应反馈客观明确的理由,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 (一)质量安全责任。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落实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涉路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路工程的监督管理,协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有关工作。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涉路施工活动危及公路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负责涉路施工监督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涉路施工监管单位”),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经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事中监督 1.监督方式。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涉路施工监督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保障公路设施安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公路管养单位应结合日常管养工作,积极配合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做好对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涉路施工影响通行安全的,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采取查阅内业资料、现场踏勘、询问申请人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涉路工程重大项目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加强监管。 2.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涉路施工是否在许可期限内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方案执行;是否落实许可的监测方案;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落实施工期间保障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措施;临时便道标志标线是否规范齐全等。 3.监督频次。涉路施工申请人应在开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涉路施工许可机关报告开工时间。涉路施工许可机关、涉路施工监管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管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周内联合开展开工首检,重点核查是否按许可的方案施工。涉路施工期间,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按《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涉路施工检查表》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件3)。 4.问题处置。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路施工未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以及涉路施工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涉路施工活动的,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附件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管养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路施工未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以及涉路施工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涉路施工的,应立即报告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危及公路安全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三)验收管理 1.验收方式。涉路施工完毕,涉路施工申请人应及时向涉路施工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联合有关单位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项目,申请人还应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形成涉路施工验收表(详见附件5)。涉路施工涉及地下构筑物及其他隐蔽工程的,涉路施工单位应及时开展施工过程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经许可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执行情况;涉路工程设施是否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涉路工程设施有无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涉路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措施方案是否完备,所有人、管理人信息是否齐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涉路施工申请人应当予以改正。涉路工程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档案管理。涉路施工档案包括许可阶段档案和监管验收阶段档案。许可阶段档案由系统自动归集,监管验收阶段档案包括涉路施工检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若有)、涉路施工验收表以及维护保养措施资料等。验收通过后,涉路施工监管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公路管养单位,公路管养单位应在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监管验收阶段档案归集,并妥善保管。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 2.涉路施工一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样式) 3.涉路施工检查表(样式) 4.责令改正通知书(样式) 5.涉路施工验收表(样式) 现将《浙江省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涉路施工管理是公路路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一直以来,我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目前,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流程、材料内容、文书制作等环节经过“八统一”的改革已相对规范,但许可后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依然未有改观,失管、疏管现象依旧存在。这其中有各地各单位监管职责不明晰的原因,也跟行业内缺乏相关政策标准有关。第二,许可办理时效仍有改进的空间。目前涉路施工许可线上受理办结时限要求已缩短为7个工作日,但线下协调沟通的工作量、工作周期改善有限,整个办理周期依旧较长。涉路施工范围广、类型多,管理模式一刀切是造成这一情况主要原因,另外涉路施工安全评价市场鱼龙混杂,收费公路业主意见反馈缺乏时效约束也是原因之一。第三,许可后的监管制度亟需构建。实践中涉路施工许可与监管脱节,现场检查组织不明确,验收缺乏制约手段,案卷归档主体不清、资料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地市对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也有困惑,如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参与对象、检查措施、检查频率都无章可循,不知道如何监管才算履职尽责。交通运输部于2024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4>76号),要求“加强涉路施工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在役公路设施安全,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针对涉路施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我厅于2023年即开展了“涉路施工回头看”第一轮调研工作。2024年依托《高质量推进全省涉路施工全过程监管与服务研究项目》,就涉路施工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急需用政策解决的焦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提出制定《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的政策构想。为做好《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我们认真研究国内有关资料,参考借鉴其他省份的政策做法。同时,开展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题研讨和专家论证,并于2024年7月向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集团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我们逐条梳理、反复研究,酌情采纳吸收。2024年10月,按照专题会议精神,我们进一步对《指导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10月30日,经2024年第20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为制定依据,拟主要解决以下3方面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晰管理职责,健全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夯实监管责任,以消除管理盲点和疏漏。二是进一步提升许可质效,对涉路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合理优化审查环节,明确安全评估要点,提升审批效率与服务质量。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明确检查、整改、验收和档案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管理闭环。
《指导意见》(送审稿)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
(一)细化职责分工,夯实监管责任。一是在工作机制方面,全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涉路施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对县(市、区)涉路施工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二是在许可办理方面,省级依法管理一项许可(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项目的许可),其他涉及国省道、县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三是在监管责任方面,除高速公路涉路施工监管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他涉路施工监管均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另外,省级许可的监管工作,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其他公路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突出监管重点,优化工作流程。一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涉路施工对公路设施质量、安全影响程度,将涉路工程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重大项目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开展涉路施工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技术审查,实行专家组把关。对于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安全评价内容,采取许可机关内部审查的方式,减少中介服务事项,提升审批效率。二是明确时限要求。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反馈意见的时限要求。属于重大项目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属于一般项目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强化过程监管,确保管理闭环。一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保护公路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涉路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公路设施质量安全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事中监督措施。规定了涉路施工的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频次,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置方式,确保涉路施工风险可控。三是明确验收管理措施。规定了验收的组织方式和内容,提出了档案管理的要求,确保所有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得以妥善保存与管理,形成完整的管理闭环。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郭杨
联系电话:
0571 878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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