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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新形势下评标专家职业要求与常见风险防范
一、引言
2025年新年伊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办法》主要从专家库的组建、共享,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履职管理以及处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通知》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和压实评审专家责任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上述两个文件,体现了国家层面顺应市场新变化,在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笔者根据文件精神从评标专家入库新要求、评审程序合规再强调和评审常见风险与防范三个方面切入,希望对广大专家和业主代表有所启示,共同推动招标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评标专家入库新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此,《办法》第六条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第一个条件,强调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因为某种程度上,评审专家是决定项目中标人的裁判者,难免会受到社会关系、人情关系的干扰。据报道,有评标专家因一次“人情分”被投标人抓住把柄,进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在相关项目中为其拔高分数,最终东窗事发。其实,评标专家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代表招标人、采购人甚至代表国家在评审,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贡献者。《办法》指出,专家评审费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来制定。可见,评审专家的价值与专家费用、经济社会发展是正相关的,专家应以建设者的姿态去完成这个职业的重要使命,发挥专家工作的职业价值,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我国招标采购市场在环境、技术、业务模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电子招投标对评标专家的电子化评标技能、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办法》在专家入选的专业技能条件上,除了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法律法规外,还增加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电子化评标技能的条件,有利于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打破“熟人评标”的小圈子。 三、评审程序合规再强调 招标评审程序一般包括评审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标后配合等五个环节。实践中,部分专家忽略某个环节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回顾和重点强调各评审环节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评审准备环节 在招标投标领域,《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应当告知招标人,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如果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实践中,有的评标专家未研究电子招标文件就直接进入评审,可能造成招标文件被投诉成立导致评标无效的后果。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强调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办法》第九条对该环节评标专家的义务规定了三项:(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笔者认为,评标专家尤其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评审纪律包括法定纪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纪律。比如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此处的“他人”,不仅包括投标人,还包括代理机构、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在不收受财物或好处的情况下,坚持独立评审,既包括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要求,也包括不得对其他专家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第二,回避制度包括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两个方面。专家要着眼于“主动回避”,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评审前签署承诺文件的要求。被动回避,是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否则专家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的评审、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等。值得注意的是“利害关系”除了招标文件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列举了法定情形,后者还以“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作为兜底条款。 初步评审环节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以《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为例,形式评审,是对投标文件从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等方面进行对照。资格性评审主要审查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1.4.4项等规定,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等。响应性评审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等规定,主要包括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不再包括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详细评审环节 详细评审,是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所做的综合评价。招标投标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以《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为例,“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和信用的综合评价,包括商务总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评审。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作重点复核。 (1)关注投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在政府采购领域,采用招标方式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具体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关注投标文件的否决。否决投标,意味着投标人的要约被拒失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结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技术规格、标准等七类重大偏差的情形。同时,否决投标在程序上更为谨慎。比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3)关注否决全部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因此,此处否决全部投标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个是评标环节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另一个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对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判断,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价差异与合理性、重新招标是否有充分竞争的可能等综合判断,不能仅以不足三家直接认定缺乏竞争否决全部投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环节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实践中,还存在“兼投不兼中”“最多中标两个标段”等规则,专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推荐。对于“评定分离”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略有不同,比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均规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不少于3个。当合格投标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编制评标报告是专家评标成果的体现,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另外,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标后配合环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对于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办法》第九条则进一步强调专家具有“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的义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体现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了专家对处理询问、质疑和投诉的配合义务。拒不配合的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评审常见风险与防范 根据新形势下国家对评标专家的新要求,评审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评标专家可事先做好风险防范,确保合规评审。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依法公正评审 《办法》强调“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于“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法律后果均作了规定,比如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取消资格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等。2024年《关于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十起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中,评标专家曾某某等在参加“联发电子商城商场装修改造工程”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否决不符合招标文件标准要求的投标。在项目监管人员到场监督纠正的情况下,拒不纠正,导致该工程重新招标,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行政处罚并被予以解聘出库。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由财政部门处理。在案例“Y县某单位监控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主观地认为招标文件业绩评审因素仅靠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无法证实合同的真实性,需要提供能佐证其已履约完成的证明材料,建议采购人废标。财政部门对3名评审专家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因评标专家错误地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否决合格投标人导致项目重新招标也是实务中后果比较严重的评标事件。 对异常低价重点审查,积极作为 打击恶意低价竞争,不仅是保证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供应链正常运行的长远之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异常低价投标”。虽然两法对低价的表述有别,但是本质上是一致的。比如,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17)京01行初1203号】中,财政部指出,政府采购区别于一般商业采购的主要特点在于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主体和资金来源与一般商业采购不同,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报价行为与一般商业采购相同,因此,我国《价格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禁止性规定的原则和原理同样应适用于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的《通知》则进一步要求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评审的难点,笔者认为低价认定可以通过四步曲来完成。第一步,识别投标“异常低价”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第二步,判断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第三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不低于成本;第四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低于成本报价。否则,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此外,对异常低价投标(响应)文件作重点审查,审查其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严防违法违规,及时报告举报 2024年9月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专题文章“系统施治促评标公正”,揭露业主代表胡某在评标室里暗示“四川某工程公司的投标资料做得不错”,与胡某熟悉的另外两名专家心领神会,在评标中均为该公司打出高分使其顺利中标。2023年7月到9月,在《关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除名的通报》中,共157名问题和失格专家被通报除名,且多数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犯罪”“收受财物”。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比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编号为2024-04-1-094-001入库案例“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汪某辉、肖某收受贿赂,在评标过程中均对中某公司给予了支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因此,评标专家要敬畏法律法规的高压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均规定了评审专家收受好处将承担罚款、取消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并且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专家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主体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受到非法干预的,有义务及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和举报。 五、结语 “评标有风险、入库需谨慎”,新形势下评标专家已经从一个“香饽饽”转型为“终身负责”的风险型职业。实践中,合法合规评审的要求还有很多,相信广大评标专家心中都有一杆秤,作为在招标采购领域多年的专业人才打心底里都是希望整个行业可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俗话说得好,“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只要我们每一位专家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职业使命感,怀敬畏之心,提高站位与价值,以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评审好每一个项目,一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应有的贡献,发挥出自己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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