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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认为投标报价中个别子目价格奇高,该如何处理?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2-26 10:02:21

【案情描述】

某招标项目,在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发现中标单位电缆报价中有3个子目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但投标总价并未超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担心如按此报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将给后期履约埋下巨大风险,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

问题引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认为投标报价中个别子目价格奇高,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首先,招标人应该复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对“三个子目”的单价限价,若招标文件设置了单价限价且3个子目中任一个报价超过其单价限价,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5项规定“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则可申请复核认定中标无效,并终止合同签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如果没有设置单价的最高限价,招标人则应接受此次中标结果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按此投标报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此时,招标人对后期“超额”结算的风险管控措施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模式有所区别。

  •  若单价合同,招标人应严格控制三个子目后期工程量或供货量的增加,倘若能在数量上减少,反而从中受益。

  • 若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三个子目”的单价,将其调整到合理价格区间,并将多出的价款合理均摊到价格偏低的子目中去,消除报价不平衡现象,从而规避“超额”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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