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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两份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有交叉,该如何评审?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2-04 10:03:44

【案情】

某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A提供了两份投标授权委托书,其中一份委托张某代为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澄清答疑等活动,另一份则为委托李某代为澄清答疑、领取中标通知书。有专家提出招标文件虽未限制投标人设置委托人数量,但提供两份委托书有点不符合常规做法;另有专家提出两份委托书中授权范围“澄清答疑”存在交叉,感觉不太合适。

问题引出:两份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有交叉,该如何评审?

【分析】

《民法典》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代理人(投标人A)将同一事项委托给数人代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并未限制投标人设置委托人的数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投标人能否提交两份授权委托书关键看招标文件规定,若招标文件未明确限制投标人设置委托人的数量,则投标人A可以提供两份授权委托书,评标专家不能仅以“不符合常规做法”或“感觉不合适”为由提出否决投标。

本案中,投标人A两份授权委托书在“澄清答疑”环节存在交叉,可能导致澄清答疑的责任主体不清、程序混乱(如两位被授权人作出不一致陈述)等风险。《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A,要求其对两份授权委托书在“澄清答疑”环节的实际代理人作出必要说明,以此确保代理权行使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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