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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案例】联合体投标时,可以对联合体成员数量进行限制吗?
【案情描述】
某隧道土建施工专业分包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家。需求计划审查过程中,审查专家对此产生争议。部分专家认为对联合体成员数量进行限制有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联合体成员数量设置上限,所以招标文件的该项规定并无不合理之处。
请问,联合体投标时,对其成员数量进行限制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该条款明确了联合体投标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成员数量下限以及资格要求,但并未对联合体成员数量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联合体成员的数量应与项目类型、项目自身的难易程度等相关,成员数量不宜过多。
招标人结合项目自身情况,适当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有利于加强其对联合体的协调与管理,进而提高项目完成的工作效率,维护招标人自身利益。
本案隧道土建施工专业分包项目属于普通招标项目,招标人为方便后期的协调管理,在法无禁止的前提下,对联合体成员数量进行限制有其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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